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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家庭看護工

外籍看護申辦條件

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具有下列任一文件:(112.10.13修法,自112.10.15起適用)

一.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,得採多元認定方式,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。

      (一)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

      (二)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(CDR量表≧1)

      (三)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,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。


雇主(申請人)與被看護者,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:

  1. 被看護人之配偶。
  2.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,如祖父母、父母、子女、孫子女等。
  3.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,如兄弟、叔侄等。
  4.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,如婆媳、翁婿、祖父母與孫媳婦(女婿)等。
  5.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,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。
 
基本薪資 NT$20,000/月
加班費 NT$2,668/月 (以一個月有4個星期天為例)
就業安定基金 NT$2,000/月 (勞動部三個月為一期寄發繳款單,雇主應於期限內持單繳交)
健保費 NT$1,329/月 (依投保薪資NT$27,470計算,外勞自付426元/月 (自113年1月1日起))
職災保險費 NT$49/月 (依投保薪資NT$27,470計算,職災保險費率0.18% (自112年1月1日起))
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NT$ 26,046 (含4個星期天的不休假津貼)

備註:外勞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,原則上由雇主負擔;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,則依其約定。

家庭類外勞無須加入勞工保險,但依勞動契約規定,雇主應為其所聘雇的外勞投保保額30萬元的意外死亡保險。